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欣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欣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13時26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於其個人所申請使用之「臉書」此特定多數人得見聞閱覽之網際網路網頁上,發表內容為「辮子巨人…請問閉目養神可以多久…5分鐘10分鐘還是更久啊!那跟打瞌睡有啥不同…白目…不知你如何教育自己的小孩…就是從小就學會說謊吧!啃…」,指涉在「惠生產後護理之家」工作之同事即告訴人 吳民慧 而侮辱之。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吳民慧告訴被告陳欣慈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經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1年度竹調字第131號調解筆錄及告訴人立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24頁)。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被告公然侮辱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