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22號原告 劉樹華 被告 楊晉國
楊永樑 林麗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2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楊晉國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劉樹華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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