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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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6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儒隆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儒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儒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99年9月7日、
100年7月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3年)、1年1月,嗣並確定。於99年2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出獄,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本院99年度聲字第1459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78號裁定書網路擷取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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