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勝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嘉賢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勝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