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07號原告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財 訴訟代理人 王志忠 以上原告與被告桂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一項部分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租金、違約金、補發行照費用、修車費用、尋車費用、訴訟費用之各項法律依據為何?
二、補發行照費用、修車費用、尋車費用、訴訟費用之證據。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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