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保證責任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四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零八千三百六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四千八百八十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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