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八四一號
上訴人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康文彥 律師
盧柏岑 律師 潘彥州 律師右上訴人與Export-ImportBankofThailand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一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九百九十九萬二千一百五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七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