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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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陸米杏三十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陸米杏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緣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而由具保人陸米杏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四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