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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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丹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斌 訴訟代理人 賴建男 律師
陳溫紫 律師被上訴人建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名弘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林士祺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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