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三五號
上訴人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丙○○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上訴人甲○○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參拾捌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伍元,均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如逾期未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