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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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63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
一、原告與被告 李任欽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