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簡字第一三八三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建忠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淩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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