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宇朋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93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9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