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66號
原 告 吳嘉堯
吳餘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良平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