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66號
原   告  吳嘉堯
       吳餘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良平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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