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伸厚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876萬7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6萬5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