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1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慧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9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慧雯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4行所載「嗣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更正為「嗣經同法院以106年度審簡上字第23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附表編號13價值(新台幣/元)欄所載「98」更正為「147」。
㈢、附表合計-價值(新台幣/元)欄所載「2340」更正為「2345(原總價為2389,促銷價折扣後總價為2345)」。
㈣、應適用法條補充記載「①被告在上址店內,先後竊取附表所示物品之行為,乃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②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是以,本院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亦為竊盜罪,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完全相同,是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犯有竊盜罪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家庭經濟狀況及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輕度,見偵字第9635號卷第1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被告犯罪所得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可據(見偵字第9635號卷第23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9635號被告陳慧雯女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慧雯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2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年2月25日4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乘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將商品置入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離去。嗣經店員 王鈺婷 發覺,在店門口將其攔阻並報警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商品(已發還)。
二、案經王鈺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慧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鈺婷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起獲物品、查獲現場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6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檢察官廖先志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價值(新臺幣/元)│├───┼───────────┼──┼─────────┤│1│蘋果西打汽水│1瓶│29│├───┼───────────┼──┼─────────┤│2│泰山仙草蜜茶│1瓶│25│├───┼───────────┼──┼─────────┤│3│黃金起司│1包│42│├───┼───────────┼──┼─────────┤│4│麥香阿薩姆奶茶│1瓶│28│├───┼───────────┼──┼─────────┤│5│原萃日式綠茶│2瓶│50│├───┼───────────┼──┼─────────┤│6│奧利多水碳酸飲料│1瓶│25│├───┼───────────┼──┼─────────┤│7│巧克力(五粒)│2包│126│├───┼───────────┼──┼─────────┤│8│舒潔濕式面紙│1包│29│├───┼───────────┼──┼─────────┤│9│可樂│1罐│20│├───┼───────────┼──┼─────────┤│10│雪花蛋糕│1包│25│├───┼───────────┼──┼─────────┤│11│高效安瓶EX保濕補水│1瓶│45│├───┼───────────┼──┼─────────┤│12│激光注白黑面膜│3個│147│├───┼───────────┼──┼─────────┤│13│浸潤補水黑面膜│3個│98│├───┼───────────┼──┼─────────┤│14│保濕金箔黑面膜│2個│98│├───┼───────────┼──┼─────────┤│15│潔膚濕巾│2包│40│├───┼───────────┼──┼─────────┤│16│好奇迪士尼厚型濕巾│1包│45│├───┼───────────┼──┼─────────┤│17│台灣啤酒│2罐│64│├───┼───────────┼──┼─────────┤│18│貝納頌重乳拿鐵│2瓶│50│├───┼───────────┼──┼─────────┤│19│貝納頌咖啡│1瓶│25│├───┼───────────┼──┼─────────┤│20│臻品甜點│1包│39│├───┼───────────┼──┼─────────┤│21│二配巧克力圓舞曲│1包│35│├───┼───────────┼──┼─────────┤│22│重乳奶茶TP│2瓶│50│├───┼───────────┼──┼─────────┤│23│咖啡廣場TP│2瓶│30│├───┼───────────┼──┼─────────┤│24│二配海苔肉鬆沙拉麵包│1個│28│├───┼───────────┼──┼─────────┤│25│小蜜媞藥用防曬潤唇膏│1條│129│├───┼───────────┼──┼─────────┤│26│極潤完美高保濕多效面膜│1個│199│├───┼───────────┼──┼─────────┤│27│每日舒服滾珠精油組│1組│299│├───┼───────────┼──┼─────────┤│28│新一代高效保濕面膜│1個│79│├───┼───────────┼──┼─────────┤│29│玫瑰天竺葵洋甘菊潔顏│1個│188│├───┼───────────┼──┼─────────┤│30│二配紅豆麵包│1個│25│├───┼───────────┼──┼─────────┤│31│深層修護乳液│1瓶│89│├───┼───────────┼──┼─────────┤│32│一條根精油貼布│1個│139│├───┼───────────┼──┼─────────┤│合計│││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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