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金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金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3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662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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