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王志誠
王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志誠前就讀臺灣觀光經營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王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新臺幣33,108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99年10月1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99年9月1日),詎債務人王志誠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3,10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另債務人王美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3,108元│99年9月1日起至│百分之2.55│99年10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