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01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徐碩廷

訴訟代理人 江怡嫻

被告 陳詩雅

陳威宇

陳孝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內容「原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

內容

原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主文第3項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確定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53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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