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8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呂秀卿
被   告  呂淑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
叁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主張以被告間買賣系爭房地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本
於民法第87條之規定而為先位聲明:確認被告間就系爭房地
所為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塗銷移轉登記;另主張被告間所為
買賣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之行為侵害原告債權,並本
於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而為備位聲明:被告間就系爭房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並塗銷登
記。查原告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二訴訟,屬客觀預備合併之
訴,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既係提起預備合併之訴,自
應以前開聲明價額最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司法院第19
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參照)。而原告先位聲明,依實
務上就確認訴訟向來所採之法律見解,應以所確認標的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準,系爭土地交易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2萬2660元
【計算式:系爭房地之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參原告所
提出之土地謄本之公告土地現值37,200元/平方公尺面積
2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5=522,660元】,其系爭
建物部分,本院依職權向台中市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房屋移
轉登記資料,顯示系爭房屋之現值為12萬1400元,則系爭房
地之價額合計為64萬4060元,此數額較高於備位聲明係行使
撤銷權,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以原告主
張之債權額11萬7401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較高之
先位訴訟標的價額即64萬406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
標準應繳裁判費7,05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220元,尚應
補繳5,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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