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13號
原   告  呂美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來餘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叁萬叁仟貳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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