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13號
原 告 呂美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來餘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叁萬叁仟貳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