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陳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135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7月18日上午9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七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並約定至89年3月14日止按月分期清償,利
息按年息9.98%計算,如未依約還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超過
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至87年9月
14日後即未依約繳款,致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
、台幣客戶基本資料、轉催呆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