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947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承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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