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盧泰順
被 告 盧瑩穗 即 盧美芳 即盧.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78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7月18日下午2時1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7
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末四碼為0000
),依約被告得持卡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
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方式繳付最低金額
,循環信用利息以年息20%計算。惟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
截至民國91年7月9日止,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客戶帳務查詢表暨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表及信用卡帳單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