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36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三六二二四號
債權人甲○○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