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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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9年度偵續字第140號),經檢察官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固然坦稱有辱罵「你屁股董事長」一語,然於審理期間
具狀辯稱僅係口頭禪,不致使乙○○人格地位貶抑,且會議
場所具管制措施,除特定與會人士以外不得進入,並非公然
云云,然按所謂公然者,指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公然狀態,本件在系爭董事會場至少有五人在場,
已屬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顯然有公然之情狀;又「
你屁股董事長」一語,縱使為口頭禪,然亦確實客觀上已足
使告訴人感到難堪、困窘,甚而心生痛苦之名譽法益受損,
故被告所為,已經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成立要件,被告所辯並
非足採,其犯行堪以認定。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為兄弟關
係,而系爭爭執又係起因於對於共同經營事業之董事會上的
論爭,而被告所言之侮辱言詞,尚非極端惡劣之話語等情,
量刑處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