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6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61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1月11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伊簽立「現金卡契約書」,約定循環使用核
准之額度,借款期間自核準次日起算為期一年,利率依其逾
期時之年利率為依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5.32%計算,現為12
.88%計算,雙方並同意自被告動用當日起以每月資金最佳
管理後之日終透之餘額按日計算,每月結算一次,按月計付
利息。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未繳付本息,迄今仍積欠伊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現金卡契約書、單一利率查詢、
台幣存放款歸戶查詢、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查詢交易明細、
存款業務歸戶查詢、存摺存款-未登摺資料等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爭執,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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