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9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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