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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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林智勝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96年7月31日上午8時40分許,攜帶其所有已生鏽之菜刀1把,前往原告祖父位於宜蘭縣○○鎮○○路○段○○○號家中朝坐於1樓內之原告頭部揮砍多下,原告祖父自屋內奔出搶救時仍聲稱:「要給他死」,後雖經原告曾祖父 林添丁 自原告頭部拔起上開菜刀,並將原告送醫急救始倖免於難,但仍受有左手虎口嚴重撕裂傷,傷及神經肌腱指骨及頭部6處撕破傷之傷害。
(三)證據:引用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85號起訴書所載證據。
二、被告於刑事案中坦承持刀殺害原告,致原告受有上開傷害,惟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則未及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6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並於96年12月10日判決被告有罪在案,原告於同年12月1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6年12月12日撰狀,96年12月13日遞狀),依照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判決經被告或檢察官依法上訴繫屬於二審時,原告自仍得依法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黃永勝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茂榮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