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搶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月九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法官蔡正雄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