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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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號、第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3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7月19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93年7月21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2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未戒除毒癮,又於94年間,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4年度易字第63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接續執行後經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㈠96年8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在臺南縣仁德鄉仁和村仁和351號之4住處內,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6年8月22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永福路交岔路口處為警盤檢,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查知上情。㈡96年8月26日中午12時許,在上址住處內,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6年8月27日下午2時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號旁空地為警盤檢查獲,扣得海洛因毒品1小包(含袋重0.18公克),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7月1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明細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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