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原名 張秀子 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735號判決附表一編號
102),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此部分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唐中興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木松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