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5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法院羈押,現已審理終結,已無羈押之必要,且被告為單親家庭,有高齡母親及三名幼子待被告撫養,被告因案遭羈押,家中生活陷入困境,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7月
2日准予執行羈押在案。嗣因相關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詰問完畢,已無勾串證人之虞及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於97年9月17日解除禁見。惟查本件被告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係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52號判決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案,其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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