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吳佩璇
上列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賴建翰 、 賴信忠 、 黃宝連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彰化縣員林市鎮興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