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吳佩璇

上列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賴建翰賴信忠黃宝連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彰化縣員林市鎮興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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