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33號
聲請人 蔡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星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更正發票日為113年3月25日,如不更正,請提出發票日為113年3月26日之本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33號
聲請人 蔡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星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更正發票日為113年3月25日,如不更正,請提出發票日為113年3月26日之本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