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33號

聲請人 蔡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星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更正發票日為113年3月25日,如不更正,請提出發票日為113年3月26日之本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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