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05號
聲請人 李柏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建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相對人劉建明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騰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05號
聲請人 李柏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建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相對人劉建明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騰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