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請人 廖嘯峯 即源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4年4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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