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請人 廖嘯峯 即源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4年4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