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7號

原告 蕭正朋

被告 傅崐萁

被告 陳文卿

被告 陳文瑞

被告 王薇薇

被告 賴建信

被告 王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42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30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2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