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施莉菲(印尼姓名:SITIBADRIYAH)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莉菲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且另裁定應於113年12月30日延長羈押2月,又經裁定自114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㈡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4月16日起,送往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4月之刑期(見執行指揮書),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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