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施莉菲(印尼姓名:SITIBADRIYAH)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莉菲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且另裁定應於113年12月30日延長羈押2月,又經裁定自114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㈡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4月16日起,送往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4月之刑期(見執行指揮書),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