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施盈志律師
蘇靖雅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李克廉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己○○、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己○○、甲○○、乙○○、丙○○等四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2月21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5月13日裁定自94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於94年7月19日裁定自94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及於94年9月9日裁定自94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94年11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經本院分別判處徒刑,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