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60號原告上泉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劉月琴 被告建豐營造有限公司
之6法定代理人 蕭裕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703,52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7,7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