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監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監字第30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 呂俊謙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國庭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之共同監護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之女,禁治產人甲○○於民國94年1月11日晚上11時許,因天氣寒冷突然暈倒,不醒人事,經送醫診斷後,其症狀為「慢性呼吸衰竭合併呼吸器依賴及缺氧性腦病變」,已呈現植物人狀態,自94年1月12日住院迄今,而據醫師表示已無回復正常意識之望,業經鈞院94年度禁字第225號宣告禁治產人在案。而禁治產人甲○○於87年3月9日與配偶 徐長富 離婚,禁治產人甲○○之父 呂金寬 於93年5月28日逝世,禁治產人之母呂何阿招則在80年3月25日逝世,禁治產人之祖父母亦已過世,而禁治產人本身即為家長,至於變成植物人之狀態係在93年11月30日始發生,斯時禁治產人之父母業均過世,當無發生「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狀況之可能。禁治產人因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定之監護人,其親屬會議會員 呂俊逸呂雲鶯呂明紀呂寶蓮張呂小玲 五人,渠等一致同意選定禁治產人甲○○之二兄呂俊謙、長子徐國庭為監護人,聲請本院選定等情,有卷附之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影本、94年度禁字第225號民事裁定、戶籍資料影本、親屬會議會議記錄、印鑑證明等附卷可稽。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堪信為真實,爰依首揭民法第1111條第2項之規定,並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禁治產人甲○○之二兄呂俊謙、長子徐國庭為禁治產人甲○○之共同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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