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庚○○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己○○
丙○○兼上一人乙○○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11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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