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24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43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戊○○
丁○○
參加人乙○○(即聯合汽車商行)
參加人車協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營業稅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即聯合汽車商行及車協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以原告涉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經營中古汽車買賣,逃漏營業稅,原告主張該汽車買賣係其僱用人即乙○○即聯合汽車商行及車協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行為,被告主張有命其參加訴訟之必要,查本件判決結果,對參加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