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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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吳勝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請準備總言詞論意旨狀,並附電腦磁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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