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投小字第1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勵之
被 告 王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
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