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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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7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吳德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
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信用卡費新臺幣117,269元及利
息。又依原告據以請求之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
因本契約涉訟時,持卡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頁背面)。準此,兩造就此部分之
訴自應由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就該部分之訴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已有違誤,爰
依職權將上開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