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保險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保險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37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
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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