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5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何宏建
被 告 王耀民 即 王金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
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