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被告 何天翔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鴻、何天翔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慶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件;被告何天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陳慶鴻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嫌;被告何天翔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102年1月9日開庭訊問被告等後,認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等涉犯上開重罪,因重罪誘發逃亡之可能性極高,經斟酌命被告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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